有情可原这个词出自法律界,是指在某些情形下,即便做了违法犯罪的行为,由于该行为的背景和原因特殊,法律可以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。具体来说,有情可原需要满足以下几点:

一、行为人遵纪守法、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,确实有正当理由侵犯了法律;

二、行为人的行为一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;

三、行为人有真正悔过、认错的态度;

四、行为人的行为没有导致严重的后果。

有情可原的实践,要求法律不仅仅是对单纯的物质行为进行作出的评价,而是对一个心灵和人性的评价,这就有助于维系社会和谐和正义。

有情可原最初起源于《唐六典·刑法》一书中,该书提出“以情难尽,应乘一时之难为”即爱情、亲情、友情等人性情感好坏不容易量化,应对情节轻重缓急给予事出有因,在一定程度上缓和犯罪行为导致的罚则惩治程度。

在实际的司法应用中,例如一些轻微的刑事案件,如小偷偷窃食物或者财物等,就可以采取有情可原的处理方式,对于有情可原的认定,是需要国家的专门机构和人员进行认定,而不是由社会个人来判断。

总的来说,有情可原并不是为了放任人类的贪欲和欲望,而是为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,保持法治应有的温度和人情味。同时,不要将有情可原视为一种减轻刑罚、逃避法律责任的“法外之地”,而是应该看做是司法公正和人性化的有机结合。